反方:“俗话说:‘士可杀不可辱’,辱就包括辱骂,所以说我认为,我宁可被你打死杀死,也不能被你侮辱辱骂,从这中间,就足以证明一个道理,作为一个老百姓的心中,最大的法律就是,打人或者伤人相对来说罪轻,骂人辱人相对来说罪重。”
“对方辩友你脑不脑残,我不知道。但是,面对这样的真知灼见,对方辩友至今未能幡然醒悟,我们实在是替对方辩友汗颜。”
正方:“对方辩友这句‘士可杀不可辱’我们不能认同,正如刚才我们所讲的‘君子动口不动手’一样,对方辩友以偏概全,用一小部分的例子来论证
(本章未完,请翻页)
今天的辩题,实在是有如一叶障目,更如盲人摸象。”
“此处的‘士’不能代表所有人,他只能代表那些所谓的义士,脾气古怪,自尊心强,以我为大之人。”
反方:“话到嘴边留半句,祸从口出会遭殃。你既然嘴边没有把门的,先骂人者贱!你敢骂人,就不要怪我反击,你别管我用什么方式,我都会采取自卫反击战。”
正方:“世界如此奇妙,对方辩友却如此急躁,不好不好,实在是不好。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向,武力解决。实在不好。”
反方:“对方辩友一再对我方提出的辩论点,避而不答,不知是否是默认了我方观点,而又不好意思承认呢?”
正方说道:“请对方辩友摘下有色的眼镜,看清楚这个现实的世界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如果造成了伤害,还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以上这些法律条文都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打人行为是犯法,是罪大恶极。至于骂人,抱歉,治安条例都未必管得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