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父亲终于放下手头的工作,来上海参加了我的婚礼。
然而令我惊喜的是,父亲和静飞的父亲其实早就认识。
十几年前,父亲奉命来上海追查一起国际走私案时,曾得到过静飞父亲的帮助,并由此成为了好朋友。
原来,父亲早就了解静伯父的为人,怪不得对我的婚事这么放心。
当然了,我之前从未向静飞父亲提起过我父亲,他也是在父亲来参加我后婚礼时才知道的。
静伯父,也就是我现在的公公开心极了,握着父亲的手大呼:“我们缘分不浅啊!”
婚礼结束,我们去美国度过一个月的蜜月后,又投入到了紧张的工作中。
律所的改革还在紧锣密鼓、有条不紊的进行着,而我暂时负责证券部团队的管理。
时间很快便到了2021年春季。
一天,法官打来电话,说考虑到静飞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知名度和影响,法院希望静飞担任全国首例代表人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
诉讼代表人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早有规定,但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中还从未曾应用过。
2020年7月30日,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自2020年7月31起执行。
此次规定,创造性的将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而本次试点的仅仅是普通代表人诉讼。
依据以上《规定》“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第十二条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自愿担任代表人;(二)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三)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四)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
代表人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其产生采用民主推选方式,推选实行一人一票,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当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 %。代表人人数为二至五名,按得票数排名确定,通过投票产生二名以上代表人的,为推选成功。
首次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即时组织原告在得票数前五名的候选人中进行二次推选。
依据规定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被列为代表人试点案件的股票叫飞挺股份,此批参诉人员达到350名,渗及金额15.895亿人民币。
由于是证券类全国首例代表人诉讼案件,其最终裁判结果的社会效力会如何,还不得而知。
最终结果,可能皆大欢喜,也可能怨声载道。
因为此次投资差额损失法院聘请了第三方基金投行中心进行核算。
核算的依据自然是从证券交易所调取的每位参诉投资者的股票对账单,而核算的具体方法,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扣除方式均不得而知。
这,就可能让投资者产生误解或疑惑。
另外,如果代理了代表人案件,律师费就不能按照和我们签订合同的比例进行收费。
更重要的是,代表人案件委托人是由法院在界定的,只看委托人是否具备索赔条件,不看投资人委托了哪家律师事务所,哪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