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倩接过麦克风,环顾了一眼在场的人,说道:“我讲的案子很简单,一个女人长期被她的丈夫关在家里实施暴却不敢报警,更不敢告诉她的家人和朋友。但她却想着要离婚,离这个渣男远远的,她该怎么办?”
林鑫讲解道:“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上诉婚姻的,应当继续破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人生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胁迫婚姻可撤销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增加了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即其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保留了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作了两次修改,一是将原来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修改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二是将原来的“自结婚当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修正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民法典还增加了关于疾病婚可撤销的规定。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也是影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胁迫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以给另外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与之结婚的情况。
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被撤消的,法律之所以将受胁迫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是有着现实考量的。生活中存在这这种情况,一些被胁迫的当事人结婚时虽然违背自己的意愿不得不与他人缔造婚姻关系。
但共同生活后与对方建立了感情,特别是在生育儿女的情况下,与对方孩子产生难以割舍的亲情。在这种情况下,给予被胁迫的当事人选择权,由被胁迫的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较为合理。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无效婚姻通常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应当主动干预;可撤销婚姻通常违反个人利益、影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真实意愿表达,因此只有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请求的人才能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骆欣玥刚想评论,这时她的手机铃声响了,是蔡娟打过来的,骆欣玥马上接听。
“喂!骆律师,谢谢你的法律援助,我不需要调解了,我觉得再调解下去的结果,无非就是离婚,我害怕离婚,我不知道我们离婚后我的两个孩子能不能接受家庭的变故,我那体弱多病的母亲能否承受得了我的婚姻破裂,所以我绝望了~~~逃避了~~~”
电话那头的蔡娟哭得泣不成声。
骆欣玥隐隐约约听到海浪拍打岩石的声音,脸色大变。
蔡娟这个时候在海边情况不妙,有轻生的念头。
骆欣玥急切地问道:“你现在在哪里?”
“一个安静的地方,我累!很累很累……”蔡娟说着挂断电话。
骆欣玥对在座的人大声说道:“有一位客户想自杀,在海边,我们马上去救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