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苏律,加油!现在由林鑫读题,我可以援助你了,你尽管抢答。”
林鑫:“看你们有没有本领再说!请听题,头脑不清的时候设立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林鑫的“吗”字还没有说出来,骆欣玥就抢答道:“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是公民的真实表达意思表示。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程度上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遗嘱无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就是说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只要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那么自此以后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
林鑫微笑着对骆欣玥竖起大拇指。
骆欣玥白了林鑫一眼:“学长,你能不能快点?我想挑战五分钟回答五个问题。”
“哇!厉害了我的女神!”大家纷纷叫起来。
吴迪跟苏丹铃面面相觑。
林鑫兴奋得不要不要的:“好嘞!下一题,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哪份为准?
案例,我曾祖父有三个儿子今年1月曾祖父因焕发。急性病去世去世后我的祖父以及他的两个兄弟分别拿出了三份遗嘱,这三份遗嘱以不同的形式设立的,并且内容大箱。敬亭,我祖父手中的遗嘱是2016年曾祖父设立的,并且通过了经过了公证,我大爷手中的遗嘱是2012年曾祖父。托他人代书的,但也经过了公证,我二爷手中的遗嘱是曾祖父。2014年技术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我想了解一下同时存在三份内容相抵触。且设立形式,经不同的遗嘱时,应该以哪份为准?”
苏丹铃无动于衷。
骆欣玥想了一下回答道:“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一般我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当然如果存在不同形式的遗嘱持我们需要区分是否存在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说。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生前必有几份内容相。的一组基公证遗嘱优先于没有公正的遗嘱都公证了的。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都没有公证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